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航党组字〔2021〕6 号《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文件精神,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纪检委员等组成。由党政办主任负责通知和记录。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可以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扩大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包括: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人员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关心关爱学生,招生、毕业、就业、奖惩,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成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执行,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五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